UBER宜蘭   UBER台南開跑

這次UBER因為立法院和交通部多次修改《公路法》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雖然一度以小客車租賃業的方式,要將Uber納入既有法規的體系,

但在計程車業者的強力抗議下,最近又修正了管理規則,

增加小客車租賃業的一些執業限制,

要求每次載客至少要一小時,企圖將Uber實質排除在計程車市場外。

我先將原本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UBER的法令列出如下: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以上轎式、旅行式或廂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
率之計程車計費表。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
七之規定。
四、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
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前開車身
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
理申報。
七、車輛應由具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
駛。
八、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於國道高速公路收費時段,並經乘客同意行
駛國道高速公路,方得向乘客收取;於交通部公告之日起,其收費之
計算,應以備具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之計費表(如附件一)
計算之。
自交通部公告之日起,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運價調整實施或車輛新領
牌照或汰舊換新時,前項第二款規定所定計程車計費表之功能,應為經交
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確認符合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如附件二),並依
法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型式認證認可及檢定合格者;每車裝設一具為限,並
應列印乘車證明供乘客收執。
前項有關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運價調整實施或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
新時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之。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於消費者叫車前提供相關資訊:
(一)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等。
(二)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費者
乘車評價。
(三)費率:至少應包括預估車資。
二、車輛定位及行車軌跡。
三、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四、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評價。
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
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
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予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
者。
小客車租賃業之租車費率、代僱駕駛人資費及小貨車租賃業之租車費率,
由業者公會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調整及變更時亦同。
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租車費用之實施,不得高於前項核定之費率
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之汽車出租單及出租紀錄簿格式由業者公會
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調整及變更時亦同。

接下來安安要給大家看看  

交通部公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1 條條文增訂草案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公告文號:交路字第 1085002453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36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係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授權訂定,當前小客車租賃業者與
資訊平台合作提供代僱駕駛服務之型態,於實務上已與其他汽車運輸業間產生業態模
糊、市場重疊之情形;為強化分業管理及避免市場競合課題,爰檢討修正本規則新增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為使與資訊平台合作之小客車租賃業,就營運方式所涉車輛租用及提供代僱駕駛服務
之管理責任更臻明確,爰增訂業者應遵守之規範,違反相關規定即依公路法第七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處分。(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第 103-1條 小客車租賃業利用行動裝置透過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租用代僱駕駛人租
           車服務,且其應用程式具有租車人所在位置定位或頁面可同時填列不特定
           租車上、下車地點之功能者,除應符合第二章之一各條規定外,並應遵守
           下列規定:
           一、應提送營運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服務,並應於提供服
               務前將設置車輛及代僱駕駛人清冊,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
               亦同。
           二、不得違反第一百條第一項第八款將租用車輛運用於巡迴載客、排班待
               客租賃等外駛個別攬載旅客。
           三、提供之應用程式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頁面提供租車人租車前相關包括車輛之廠牌、牌照號碼、出廠
                 年份及代僱駕駛人合於規定之職業駕駛執照等訊息;不同業者共用
                 同一系統者,並應同時顯示車輛及代僱駕駛人所屬之業者名稱訊息
                 。
           (二)應同時於頁面顯示與懸掛於營業處所相同之日租或時租費率表。
           四、營業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五、計費應以日租或時租費率為之,起租至少為一小時以上,並不得以優
               惠或折扣名義規避。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
               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六、應保存各租次行車軌跡、租車資費及相關租車服務資訊至少兩年,並
               配合提供系統權限供公路主管機關稽核系統平台營運方式,並不得拒
               絕或規避。
           前項所稱行動裝置,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
           功能之設備。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送之營運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內容:
           一、系統平台(設備、設置地點、自有或租用、是否與其他業者共用同一
               系統)及營業方式;系統非屬自有者,應一併提供系統經營業者之公
               司證明文件。
           二、應用程式功能、租車頁面操作流程及畫面與資料記錄、保存方式;系
               統非屬自有者,並應提供委託收費機制說明。
           三、車輛及代僱駕駛人清冊(含駕駛人姓名、駕駛執照證號、車牌號碼、
               出廠年份)。
           四、租賃契約簽訂及汽車出租單製發與隨車攜帶、交付方式。
           五、提供主管機關稽核系統平台營運之系統權限及方式。
           六、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本規則中華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修正施行前已提供第一項規定之服
           務者,應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依本條規定辦理之。

我想問大家看了有恍然大悟的感覺?

還是霧裡看花越看越花呢?

 

 

交通部已提出Uber轉型的兩條路,要把Uber納入我國運輸法規管理,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對Uber強硬喊話,

「不要有任何期待,以為交通部會改變立場!」

在Uber公司轉型方面,王國材強調,若Uber想要在台長久經營,

第一轉型變成計程車業,申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派遣一般計程車, 或申請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

派遣多元化計程車。

第二依然可以跟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預約平臺技術,

但需遵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條,

載客以一小時為單位、不得巡迴攬客等,

協助小客車租賃業派遣附隨駕駛服務!

 

交通部次長的這番談話

到底是打壓UBER,要讓UBER退出台灣

還是要信守交通部一開始的承諾

創造市場上計程車業者,租賃業者,乘客三贏的局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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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內容為安安與合作車行共同發佈,
租賃靠行的契約都為司機與租賃車行合意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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